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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犯罪人强制治疗制度亟待修正- -| 回首页 | 2007年索引 | - -案例分析:丈夫逼迫妻子与人发生性关系构成何罪?

对“女童遭猥亵,家长状告公安局”案的评论

关键词猥亵    强奸    刑法                                          

 
 
先看报道:
        
2007年11月14日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楚田 通讯员莫妙)6岁女童芸芸被骗至一废弃民房内受辱,公安机关对施害人作出行政拘留10天但不执行的处罚。此后,芸芸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昨日,此案在东西湖区法院开庭。
 
芸芸诉称,今年8月9日清晨7时许,同村少年小军(案发时离16周岁还差两个月)将她骗到一废弃民房内施暴。当天下午,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李家墩派出所将小军控制。民警将芸芸带至医院检查,结果为处女膜已破。
 
7天后,芸芸的父亲陈华到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被告知:因小军不满16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已送工读学校。8月31日,派出所给了陈华一份8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小军处行政拘留10日但不执行。9月3日,芸芸向武汉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10月10日,该局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芸芸遂将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辩激烈。芸芸的代理人杨群星、张萍两名女律师认为,李家墩派出所没有全面收集证据,询问不细致,对受害人病历中表述不明之处未调查。这不足以证明小军没有实施强奸,而《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者可追究其强奸罪。
 
东西湖区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强调该分局提取了有关物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且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证实小军仅实施了猥亵行为。按《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其猥亵罪的刑事责任。
 
法官未当庭宣判。庭审后,陈华说,女儿受辱后不敢出门,晚上常做噩梦说有坏人。“我现在已到肝腹水晚期,每天靠药物治疗,一定要为女儿讨回个公道。”(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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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居士评论:
 
此案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其实是,处女膜的破裂是怎么造成的。被害人家属认为是强奸造成的,公安局认为是猥亵造成的。
 
原告代理人认为,“李家墩派出所没有全面收集证据,询问不细致,对受害人病历中表述不明之处未调查。这不足以证明小军没有实施强奸。”派出所可能有收集证据不全的疏忽,但“这不足以证明小军没有实施强奸”说法也太离谱了,近乎胡搅蛮缠。强奸罪必须有发生奸淫(幼女是接触)的证据才可认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只能不认定。
 
而公安局这方面,根据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仅实施了猥亵”,而不是强奸?我看也是未必。被害人仅仅6岁,恐怕说不清楚,也记不清楚。“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能说明什么?强奸不一定都有遗留物。公安局只不过疑罪从无罢了。
 
根本的问题是,生殖器造成的处女膜破裂和手指头造成的处女膜破裂,竟有那么大区别?一个叫强奸,一个叫猥亵?这是根据谁的感受来定性啊?
 
把强奸限定于男女生殖器交合或者接触,真是作茧自缚,没事找事。
 
(2007年11月15日首发于学术观察论坛)


 
参见法正居士另一文章:《强奸罪在刑法上的变化》( 链接


  

【作者: 法正居士】【访问统计:】【2007年12月6日 星期四 09:35】【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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