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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少游女诗考略(四)- -| 回首页 | 2007年索引 | - -奇特的“误诊”及评论

法律该出手:“性保健用品”及其市场的管理

关键词性保健用品    市场管理    法律规范                                          

目前存在的“性用品”主要有以下几类:(1)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和器具;(2)治疗性病的药品和器具;(3)计划生育药品和器具;(4)被宣传为可以增强性欲、性功能的“性保健食品”;(5)性辅助器具。前三类,有相应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加以规范,管理比较严格,问题相对较少。后两类性用品,可概括地称之为“性保健用品”。对“性保健用品”,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管理对策不明确,因而生产无标准,市场混乱,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屡屡发生,一些销售方式还违背公序良俗,影响恶劣。具体说,主要问题是:

(1)违法生产,逃避监管。保健食品的生产应经卫生部批准,而卫生部从来没有批准过“性保健食品”。但有些厂家利欲熏心,伪造、冒用卫生部门批文或批号,生产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改善性功能的食品,或者钻法律和地方管理的漏洞,以消毒品或者其他名目生产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改善性功能的用品。还有一些厂家在获得卫食准字、特卫食字、卫食健字、食试字的批准文号后,违法在其生产的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可能影响性功能的药物成分。

(2)违法销售,市场混乱。有些厂家、商家进行虚假宣传,把根本不具有改善性功能作用的食品、化妆品、消毒品甚至内裤等用品违法宣传为性用品,或者明示或暗示其具有改善性功能的作用。性用品广告或变相的性用品广告泛滥,不分场合、时间、对象。有些广告编造功效案例,误导欺骗消费者。有些广告表述或图像色情挑逗。有些性用品商店与中、小学校近在咫尺。有的性用品商店竟然向未成年人出售“性保健用品”。还有许多性用品商店公开销售无产地、厂家、使用说明的“三无”产品和所谓进口货。互联网上的性用品市场更为混乱。

(3)监督不力,管理无序。性用品的管理涉及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以及新闻出版、信息管理等多个政府部门。应当说,有关部门在性用品的管理上都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着责任不明、作为消极、互相推诿、缺乏配合的情况。在有关行政许可过程中也存在着审批不严、越权审批、违法审批等问题。管理对策缺乏战略性、稳定性、前瞻性。管理工作基本处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疲于应付的被动状态。这里以“性保健用品”管理为例。1996年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没有对性保健食品问题作出规定。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将改善性功能列为保健食品功能。卫生部在同年发出的《关于保健食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严格掌握改善性功能保健食品的受理和审批。到2000年初,卫生部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中将改善性功能从保健食品功能中取消。同时,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禁止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这种只适用于保健食品范畴的禁令并没有阻止住 “性保健用品”以其他面目存在和新增。2005年卫生部面对“性保健用品”泛滥的严峻形势,不得不又一次发出《关于开展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专项检查的通知》。但是,由于界限不清和执法能力的局限,这次检查是雷声不大、雨点更小。许多被宣传为“性保健用品”的“健康相关产品”仍然在销售,明示或暗示改善性功能的“性保健用品”广告仍然大量存在于报刊、互联网,甚至在电视台滚动播出。而且,卫生部的整治重点是禁止宣传改善性功能,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那些用品究竟能否改善性功能,是否会对性功能造成损害?那些用品经厂家、商家改换说明或广告后是否可以继续存在?卫生部没有给出答案。另外,对于个别“性保健用品”是否属于刑法禁止的淫秽物品,公安和司法部门也没有规范性意见。这种混乱情况使消费者搞不清“性保健品用”是好是坏。

(4)法不健全,漏洞不少。关于“性保健用品”管理的具体措施虽然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但多散见于非专门规范“性保健用品”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显得杂乱,不够严谨,既不便于执行也不便于公众了解。而且在“性保健用品”的管理上还存在许多空白。食品之外的“性保健用品”处于无法、无人管理的状态。这里以性辅助器具为例。性辅助器具主要包括被宣传为可以增强性乐或性功能的辅助器具,以及自慰器具、同性性生活器具、虐恋器具等。性辅助器具适应了一些人的性生活需要,本身并不属于刑法禁止的淫秽物品(除专用于违法性活动的器具外),应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公民在不违法的性关系中使用性辅助器具,属于私生活和个人隐私,不宜干涉。但是,性辅助器具如果设计不科学或者使用不当,也会危害身体健康或造成不健康的性生活习惯,有必要对其生产和销售加以管理。对此,有关部门的反应对策严重滞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性辅助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这是正确的,但是它计划制定的《性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却迟迟没有出台,以至于性辅助用品的生产和市场近乎完全失控。据报道,目前欧美市场上70%的性辅助器具产自中国,近3年来国内的需求量也迅速增加。然而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个每年销售额增长30%的行业,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只能靠厂家、商家自律。

(5)正规渠道不畅,难以满足需求。对治疗性功能障碍、性病的药品和医疗器具、计划生育用品的管理虽然比较好,但又过于严格,使用者合法获得这些用品的途径还不够畅通、方便。有些药品的价格也过于昂贵。而对与性有关的保健用品,目前的政策是一律加以禁止(但屡禁不止),没有合法的“性保健用品”。这在客观上为非法“性保健品用”和非法性诊所提供了可乘之机,是非法“性保健用品”和非法性诊所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违反科学或者虚假的性用品宣传满天飞,而科学严肃的性生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和咨询工作比较薄弱,甚至处于“失语”状态。

上述问题都说明,应当大力加强对“性保健用品”及其市场的管理。但是对“性保健用品”及其市场的管理不能延续过去的老路。首先,应当正视人们对“性保健用品”的需求,对这种需求应当加以科学的引导,而不能一概排斥和压制。因而在整体上,对“性保健用品”及其市场应当是疏而不堵,管而不禁,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满足人们的正当需求。其次,为了对“性保健用品”及其市场实施更有效的管理,并且提高管理对策的稳定性、周密性,应当按照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立法科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管理中的随意性和个别人以权谋私。

“性保健用品”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药品、食品、医疗器具、计生用品,也不同于一般生活用品的与健康和性生活相关的特殊生活用品,对其进行管理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为改变或者避免在“性保健用品”管理上各职能部门权限不清、各行其是、推卸责任、孤军作战的状况,应改变单纯由职能部门立法的做法。应当建立一个作为有机整体的由“基本法”和若干互相协调的“专门法”构成的“性保健用品”管理法规体系。因此,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一个综合性的《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明确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对有关管理权责加以整合、梳理,规范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确认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权利。“保健用品”是指药品和医疗计生器具之外的具有或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所有用品,包括食品、化妆品、消毒品、器具和其他物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应当对“性保健用品”的管理作出一般规定。然后,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制定具体的“性保健用品”管理办法,例如《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性保健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性保健用品广告管理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保健用品管理法》,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相配套。

(2006年3月)

【作者: 法正居士】【访问统计:】【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03:19】【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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