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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养子女和亲子女能否结婚?

关键词养子女    亲子女    结婚    同姓                                          

敏思博客网友“绿前卫”问:

我曾经在网上拜读过您写的《没有血缘关系就可以结婚了吗?》那篇文章,觉得您的观点很有道理。但我还想问一下:在古代,养子女和亲子女究竟能否结婚?理由又是什么?有无史料证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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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居士答:

中国古代结婚,最基本的禁忌之一是不能同姓。清律还有此规定。

养子女一般都改随养父姓,他们与养父母的子女自然属于同姓不婚之列。不仅如此,养子女和亲子女如果发生性关系,构成乱伦。但法律没有明文,是比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个别养子女可能不改姓(甚至与亲父母未彻底断绝关系),他们是否同等于改姓的养子女,没有定论。还有养子女,在被抱养时,养父母可能有在以后将亲子女与之婚配的想法(不一定实施)。他们的地位究竟是养子、养女抑或童养媳、未来招赘女婿不明晰。他们以后和亲子女结婚,法未禁止。但即使是童养媳,在正式结婚“过门”之前与未婚夫发生性关系,也属于犯罪,《刑案汇览》有例。

因再婚形成的继子女,是否可以和继父母的子女结婚,法也无明文。当是比照同姓结婚治罪。古时再婚,女方子女一般都随继父改姓。另外,女子带子女再婚在那时也不多见。已育女子改嫁,孩子多留在夫家。

中国古代法律对这些问题的规定虽不细致,但因为还有礼教、族规、家法加以规范,出格的事情不多。养子女、继子女和亲子女结婚,即使有,也是个例。被处罚之实例,似无记载。

禁止同姓结婚,即使最初可能有血缘考虑,但后来主要是基于伦理。

同姓不婚之禁忌在清代逐渐松动。这主要是人口增多和流动,姓氏越来越不具有同一血属标志意义所导致,而非始于伦理的变化。瞿同祖先生指出:“自从姓氏失去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一定是同血统的标志时,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失去原意,逐渐成为历史上的陈迹。法律上虽依旧保留这种规定,实际上已与社会脱节,渐成具文。”然而,也不是完全无效。清同治11年《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注云:“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史尚宽先生指出,至光绪末年,同姓不婚已改为同宗不婚。而同宗不婚虽比同姓不婚宽容,但仍然限制着养子女与亲子女结婚。

到民国时,民法参照各国立法,进一步废止同宗不得结婚之限制。然也没有彻底放开养子女与亲子女结婚。有司法解释,非经终止收养关系,养子女不得与亲子女结婚。但不同血缘的养子女之间结婚,不在此限。在终止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结婚,法未禁止,但学者主张从公序良俗角度加以禁止。

在民国民法上,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不属于拟制直系血亲,而属于姻亲。这基本上不认为继子女与亲子女之间有亲属关系,因而不禁止继子女与亲子女结婚。但禁止继父母与继子女结婚,继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后也如此。

婚姻法除对若干等级的血亲(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姊妹)结婚的禁止,有颠扑不破的道理外(如果不生育还要另说),对其他亲属、拟制亲属结婚是否给予限制,主要从伦理角度考量。而伦理并非一成不变和认识一致。应当怎样规定,人们意见分歧,难以统一。我的看法是,既然还要有婚姻(性关系不等于婚姻)、家庭(同居不等于家庭),对婚姻的规定就应当有利于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谐。当然,不结婚,不生孩子,不要家庭,而只要性关系,也是可以的。

说的可能不对,仅供参考。

【作者: 法正居士】【访问统计:】【2007年06月13日 星期三 01:58】【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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