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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的有病与无病 - -| 回首页 | 2006年索引 | - -七绝 黔行拾零之好花红(附音频)

应当废除卫生部关于“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的规定

关键词卫生部    精神病人    精神病院    收治                                          

2001年11月23日,卫生部发出一个《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这个通知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正确的,对于加强精神病医院管理,减少精神病患者对家庭及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个通知带着一个附件,叫做“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却存在违反我国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内容,应予坚决废除。

“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内容如下: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虽然没有强制(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词句,但针对的是非自愿住院治疗者,实际上是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强制住院治疗的标准和依据。即:对所谓“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和“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精神病院可以实行强制住院治疗。“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的执行,虽有一定积极效果,但也带来比较严重的问题。时有发生的精神正常者被强制住院治疗的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在客观上,与之有直接的关系。有些精神病院在发生此类问题时,正是强调它们是以“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为依据的。

强制或非自愿住院治疗,看起来是一个单纯的精神医学问题,而其实是一个事关公民基本人权的问题,它是否可由一个行政机关以一个通知的附件来规定?是否可以像“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那样规定?

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精神障碍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疾病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目前,在国际上,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治疗自决权得到普遍的承认。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也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疗权。强制公民住院治疗,虽然是以精神医学和救死扶伤的名义,但也构成对其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并有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而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认的人权基本原则。我国承诺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之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者作为公民,当然应当享有受到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根据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如果没有相反的法律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决定是否治疗以及如何治疗自己所患疾病的权利。当然,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疗权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别情况下,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精神障碍者的根本利益,也应当对精神障碍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但是历史和现实、国外和国内的许多事例说明,强制住院治疗很有可能被滥用,在客观上成为某些人、某些单位牟取私利的工具。一些被家人、单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的人,实际是精神正常的,只是因为与家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纠纷而被送入精神病院。如果确有必要限制甚至剥夺某些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如《精神卫生法》加以解决。为了防止强制住院治疗被滥用,尤其是为了防止精神正常者被强制住院治疗,应当公正合理地规范强制住院治疗的条件、程序和监督、责任。

需要强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经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卫生部可能认为强制住院治疗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不包括强制住院治疗,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而不能由一个行政机关自行解释。卫生部通过一个通知的语焉不详的附件来规定强制住院治疗这样一个关涉公民基本人权的问题,不仅是违反《立法法》的,而且也是不严肃的。卫生部可能辩称,“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只是强制住院治疗的医学标准,但是,在强制住院治疗本身尚未得到法律认可、规范的情况下,强制住院治疗的医学标准又从何谈起?

出于社会公益和人道主义,对于不能自愿住院治疗的“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的确需要实行强制住院治疗的。但是,“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在前述两种人之外,还匪夷所思地列入了“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拒绝接受治疗”根本就不是医学标准。“拒绝接受治疗者”恰恰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不需要治疗的人。精神正常者拒绝接受治疗,是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是“丧失自知力”。诚然,许多精神障碍者是“丧失自知力”,不知道或者不认为自己患病,但是,所有精神正常者都不会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科医生自己。从根本上说,“丧失自知力”不能成为强制住院治疗的医学标准。“自知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法律对其内涵作出规定,因而无法从法律上判断和监督精神科医生是否正确地认定了患者的“自知力”。以“丧失自知力”作为强制住院治疗的医学标准,遵循的是一种比第22条军规更可怕的强盗逻辑,实际是彻底剥夺了被非法送入精神病院的精神正常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权利。

我们相信,绝大多数精神科医生是正直、善良、敬业的。但是,不能允许少数害群之马利用不合理、不完善的制度达到自己肮脏的目的,也不能允许少数不负责任的人以不合理、不完善的制度作为自己渎职和失误的遮羞布。精神医学界、精神病院、精神科医生不能继续规避社会主义法治,不能继续以自身的习惯、特点来对抗社会主义法治及其保护下的人权。制定并遵守公正合理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基本准则的《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必由之路。《精神卫生法》不仅属于精神医学界,而且属于精神障碍者,同时,也属于精神正常者。它能够为所有人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提供保障。而眼下需要做的,就是立即废除卫生部制定的“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

(2006年11月25日首发于学术观察论坛)

【作者: 法正居士】【访问统计:】【2006年11月30日 星期四 00:25】【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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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天涯星辉   2007-05-20 09:46:12   

的确,本人就是刚刚受害者,精神病院在利益的驱使下加上某些人的图谋不轨,它们可狼狈为奸,在这些所谓的医生的眼里,有没有精神病它们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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