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在思想帝国刑法论坛,有网友转贴一篇犯罪报道,并就犯罪定性问题进行讨论。该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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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他!青龙场三次变态摧花
华西都市报 2005-11-18
从2002年夏天到今年的中秋节,成都市青龙场接连发生多起变态摧残少女案,多名6到12岁的小女孩被变态男子用手撕裂阴道和直肠下端,摧残手段令人发指。因那只罪恶之手犹如幽灵一样藏在暗处,一时间青龙场人心惶惶、谈之色变,尤其是让那些有女儿的家长心理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
今年10月中旬,受害女孩小梅放学时的一次偶遇,使中秋节在青龙场“桃花岛”摧残两名幼女的男子李建伟在家中被警方抓获。这几起摧残案是否是一人所为?变态男子是否就是李建伟同一人?经过成华警方“桃花岛案”专案组人员近1个月的审讯调查,其间与李建伟展开多回合的心理较量,最终李建伟承认:3起摧残案均是他一人所为!
心理较量 先百般抵赖最终承认犯案三起
10月11日下午1点,大批警察突然赶到青龙场铁路宿舍,冲进李建伟家,将正躺在床上午休的李建伟铐住,李建伟拼命反抗并大叫:“你们凭啥子抓我?你们抓错人了!”警察将他铐上警车,冲他喊道:“你做了啥子事心里清楚!”
首轮较量:少女辨认,“逼”他就范
警方立即对他进行突审,李建伟极力狡辩称,中秋节当天下午,他先和邻居在一起打麻将,而后从麻将桌上下来,骑着邻居的电动车去海滨街各网吧找自己的儿子小鸣,最后就骑车回家睡觉了,自己根本没经过桃花岛,桃花岛少女摧残案不是他干的。案侦民警见他很顽固,决定先从受害者小梅处找证据。
警察赶制出一份由李建伟与另外11名陌生男子头像混杂的辨认表,让小梅指认,小梅看了一眼就指着李建伟的照片说:“就是这个男的!”随后警方再审李建伟,给他出示了小梅的辨认笔录,告诉他如果再隐瞒犯罪事实,将会遭到重惩!经过第一轮较量,李建伟终于交代了自己在桃花岛摧残小梅和小凤的犯罪事实。
第二轮较量:7天审讯,他终于崩溃
10月11日晚,警方依法对李建伟家进行了搜查,搜出“性爱秘籍”、“体位大观”等一批淫秽书籍和碟片。13日下午,警方带李建伟到桃花岛指认了现场。
警方侦查发现,2002年8月和2004年8月的两次摧残女童案的作案手法与桃花岛案几乎完全一致。在13日的审讯中,警察问李建伟:除了桃花岛案外,你是否有其他类似作案手段的案件?李建伟矢口否认,并称,他对前两年还有变态摧残案并不知情,他只干过桃花岛这一次,至于摧残手段相似,那也只是巧合而已。
警方辗转找到另两个受害女孩小红和小莲,配合小红、小莲的笔录和指认,在随后几天的审讯中,警方抛出一系列问题:“为什么都是10岁上下的小女孩,为什么都是在青龙场附近,为什么受害女孩回忆的那男的都与小梅的几乎一致?”经过7天10多次的轮番审讯,李建伟终于抵挡不住败下阵来。10月19日,李建伟沉默许久后说:“你们不要问了,都是我干的,我全部交代……”
案件悬疑 认罪,但不承认性变态
悬疑一:他是否有性变态倾向?
警方找到李建伟的妻子李某问:你丈夫平常有没有性变态行为?李某一口否认:“没有!”她说,自从1998年生活在一起后,两人在夫妻生活方面比较和谐,从未看到丈夫有变态举止,“他很少喝酒,也极少动手打我和儿子,如果他违法了,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他的违法太对不起我和他的孩子了!”在询问过程中李某大哭不止。
李建伟本人写了陈述书,认识到自己对被害幼女造成的极大伤害,但他不承认自己此举是性变态行为,只是自己无法控制,“一时冲动”而已。
悬疑二:他的作案动机是什么?
一个邻居、同事眼中的老实人,却多次选择僻静处对幼女进行变态摧残,他的作案动机是什么?为什么唯独选择小女孩子下手?审讯中,警察和李建伟有这样一段对话:(以下简称警察、李)
警察:你这么做的动机是什么?
李:现在也说不出来,当时为什么要那样做,其实就是一时冲动……也是我儿子小鸣使自己心情烦躁了,而一念之差酿成大错。
警察:那为什么不找妇女下手,而找小女孩?
李:她们岁数小,没有反抗能力,尤其在特定环境下更容易得手。
警察:什么特定环境?
李:就是路边没人的时候。
警察:特定环境下,又遇到两个小女孩,就该这两个幼女倒霉?
李:是。两个干脆一起弄了,本来时间就短,也就一两分钟。
警察:那样做你就刺激了呀?
李:……(沉默)
李:经过你们教育,我的良心受到了极大的谴责,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还原现场 “偷红苕要告诉老师”威逼下他伸出了黑手
据李建伟供称,桃花岛案得以准确还原:今年9月18日中午吃完饭,他和邻居在一起打麻将,这时有人来告诉他说,他儿子小鸣又出去干坏事了!小鸣从小染了偷盗等恶习。他憋着一肚子火,借了邻居的电动车到海滨街的游戏厅找小鸣,但未找到,他把车停在游戏厅门口,徒步顺着鱼塘往海滨实小方向继续找。
当走到桃花岛田埂时,看到小梅和小凤蹲着在挖什么东西,他突然产生一个奇怪的想法,就走上前大吼一声:“你们在偷红苕哇?”说着就拉着小梅的手,“走,过去登记一下,不然告诉你们老师!”他先将小梅拖到一旁的桃树丛中,脱下小梅的裤子,用手撕小梅的下身,小梅的下身顿时流血,他又呵斥小梅把小凤叫来,又用同样的手段进行了摧残,小凤喊了一声疼,他用拳头打了她们,两个女孩瘫在地上起不了身,他赶忙徒步返回游戏厅,骑车回到家里。
检察官说法 以“猥亵儿童罪”批捕他
李建伟被抓获后,成华公安分局法医对4名受害幼女进行了伤情鉴定,小红和小莲为重伤,小梅和小凤为轻伤。昨日,成华区检察院检委会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李建伟批准逮捕。
四名受害幼女都是轻伤以上,为何不以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罪名批捕?成华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李利亚告诉记者:“本案中李建伟的行为主观上并非为了伤害对方,而是猥亵,想以此获得主观上的心理满足感,以猥亵儿童罪批捕比较符合本案案情。”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李科长告诉记者,相信李建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回访受害者 受害者亲人:重判他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受害女孩小梅的父亲刘师傅。刘师傅告诉记者,小梅目前各方面在慢慢恢复,“孩子还小,还不懂得这方面的事,但孩子现在的性格远远不如以前那样活泼了。”
刘师傅不无忧虑地说,现在看不出女儿有啥问题,但随着她年龄大了懂事了,总有一天会知道自己曾经受过这样的伤害,心理阴影也许会伴随她一生。他告诉记者,自己对公安机关对小梅的伤情鉴定结果不太满意。“对于李建伟这样一个罪大恶极的人,我们坚决要求法院重判,我会聘请律师,同时提出巨额民事赔偿。”他说。
新闻回放
2002年8月3日晚,中江县来蓉的10岁小女孩小红被一男子以“你爸爸在吃火锅,叫我来喊你”骗至青龙场立交桥附近,男子用手将其阴道和直肠下端撕裂!
2004年8月22日晚,因父母闹别扭,6岁女孩小莲独自穿过青龙场立交桥下的马路。母亲赶紧去追,来往的车辆将她挡了4分钟。就是这4分钟,在马路旁边的灌木丛中,一名陌生男子将小莲的阴道、直肠撕裂达5厘米长。
2005年9月18日是个星期天,这天傍晚,10岁的小凤和小梅在青龙场一个叫“桃花岛”的废弃空地玩耍,被一名陌生男子残忍地撕裂了下身,两个女孩下身大量流血,幸被过路人发现马上报了警。
(李利亚 记者李逢春 实习生罗其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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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居士:
在论坛讨论时我提出意见,认为:就撕裂下身来说,既是伤害行为,也是猥亵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猥亵儿童罪两个罪名,从理论上说,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定重罪(故意伤害罪)一罪从重处罚。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检委会以猥亵儿童罪定性不当。
近日,一审结果宣判,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李建伟有期徒刑9年。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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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魔3年猥亵4名幼女 撕裂幼女下体获刑9年
2006年07月24日03:5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周滔 李杨
曾经在短短3年时间内猥亵4名幼女的青龙场色魔李建伟终于受到惩处。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日前经过不公开审理,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李建伟有期徒刑9年。
2005年9月18日下午5时许,家住海滨村二组的10岁女孩文文和同学娟娟在家附近的铁路草丛里玩耍时,被一男子带至“桃花岛”撕裂下体。10月11日,文文偷偷跟踪在路上巧遇的凶徒,在警方的帮助下将变态色魔李建伟抓获。
被抓获后,经过一个多星期对峙,李建伟向警方交待,2002年8月初、2004年8月22日青龙场发生的另外两起案子也是他干的。
据调查,2002年8月初某晚,中江来蓉的10岁小女孩柳柳被李建伟骗至青龙场立交桥附近,下身被撕裂。2004年8月22日晚8时过,青龙场立交桥下的绿化带灌木丛里,资中来蓉的6岁小丽也受到摧残。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李建伟的代理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康健忠律师。康律师说,他尚未领到判决书,上诉与否要看当事人李建伟的决定。(文中受害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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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居士:再补充几句--
此案从猥亵角度看,是典型的暴力猥亵案。而从伤害角度看,是典型的性欲伤害案。在这个案件中,撕裂下身这个行为,即是伤害行为,也是猥亵行为。被告人具有性施虐狂的基本特征,他撕裂幼女下身,主要是为满足变态性欲,以释解焦虑和苦闷。这是和一般伤害案的不同。但不能说他仅有猥亵故意,而无伤害故意。他很清楚撕裂幼女下身这种行为的伤害性。他知道只有实施这种伤害行为,他的变态性欲才可获得满足。也就是说,他在撕裂幼女下身时,具有猥亵和伤害双重故意。而自然,他的行为在客观上触犯了猥亵儿童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
成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敏锐地发现了被告人实施撕裂幼女下身这种行为的性欲目的。但是,在强调了这一点时,他们犯了两个小错误,使得他们没有正确评价被告人的伤害故意。第一,教条化地理解了刑法的故意伤害罪条款。目的在故意伤害罪构成中,并无决定性作用,不论基于何种目的,只要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而又没有违法性阻却,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考察目的主要是为了衡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便更准确地量刑。第二,对性施虐症这种精神障碍缺乏必要的了解。在性施虐症中,性欲和暴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性施虐的法律评价,对性欲和暴力应给予同样重视。在许多性施虐犯罪案件中,性施虐狂往往暴力伤害被害人的性器官。本案很典型,侵害行为直接针对被害人性器官,兼具伤害性和猥亵性。
接下来,在法律适用上,成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在对数罪的理解和处理方面又犯了一个小错误。本案中的撕裂幼女下身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猥亵儿童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这种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是比较合理的,这也是目前通说。究竟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猥亵儿童罪,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比较《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来确定。《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比较之后可知,如果猥亵伤害行为没有造成重伤,应定猥亵儿童罪处罚。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撕裂幼女下身属于重伤。如果定猥亵儿童定罪处罚,给予被告人的处罚最重是五年有期徒刑,这与其犯罪的严重性不相适应。而如果定故意伤害罪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猥亵伤害行为致幼女重伤,对其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我估计,成华区检察院虽然最初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被告人批准逮捕,但后来想明白了,而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再后来,成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从猥亵儿童罪到故意伤害罪,虽然走了弯路,但结果是正确的。
(2006年7月26日首发于学术观察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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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赌东道赌东道
2006-10-24 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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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死千刀万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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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anonymous
2006-09-08 16: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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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博客的地址:还请居士把链接修改一下,谢谢。以后会把以前的文章一点点蚂蚁搬家般的弄到那里,并做好备份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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