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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特《家庭法概论》笔记(四)- -| 回首页 | 2004年索引 | - -费希特《家庭法概论》笔记(六)

费希特《家庭法概论》笔记(五)

                                      

费希特还谈到卖淫问题。虽然他反对卖淫,但是他认为国家不应当去制定管理或者惩罚卖淫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我在他的论述中找到了一些共同语言。

费希特认为,每个女人都有除非出于爱情就不至于嫁给一个男人的尊严,这种尊严是她人格中的一部分。国家有责任保护女性的这种尊严。但是,费希特指出,每个女人也都有权牺牲自己的人格,因为并不存在反对这么作的外在法律依据。每个人都有无限的、外在的——不是内在的、道德的——权力,支配自己的生命,而国家并不能制定反对自杀的法律。同样,妇女也特别有无限的、外在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尊严。女人可以有外在的自由,把自己贬低为动物,正如男人也必定可以有外在的自由,去厚颜无耻地想象。因此,如果女人出于单纯的肉欲或为了其他目的而献身,如果男人抛弃了爱情,国家无权加以干涉。

费希特并不反对国家将以卖淫为唯一职业的妓女驱逐出境。但是费希特认为,这种情况在一个组织健全、法制完备的国家里,根本不可能发生。因为在那里,每个人都受到合理的照顾。如果卖淫不是那些女人的固定职业,而且她们除此以外还有别的职业,那么国家对于她们的"生活作风"会置之不理。这种生活作风并不像姘居通过正常的共同生活获得公开性那样也获得公开性。卖淫和嫖娼这种过失并不违法,而是违反道德规律,可以由道德强制团体即教会加以惩罚,责令她们到教堂忏悔。费希特不无幽默和嘲讽地指出,教会其实也同意卖淫这种生活方式,例如罗马教皇税务局得自妓女的税收就是一笔不大不小得收入。费希特指出,对那些妓女的健康状况的管理根本不属于警察局的工作范围。一个法制国家不值得做这一工作。轻浮放荡之辈必然自食其果。然而,国家也决不像保护其公民可以安静轻松地在大街上散步一样,保护男人享受这种下流的乐趣,国家也理所当然地不保护关于这类事情的契约。妓女在这类事情上不能提出控告。

费希特是在讨论通奸的问题时说到卖淫问题的,他认为不处罚卖淫的道理也适用于通奸。他认为,婚姻的忠诚不是强制法的对象。婚姻的忠诚实际上是以心灵的结合为基础的。这种结合是一种自由的结合,它决不允许有什么强求。如果这种心灵的结合完结了,如果再强求表面上忠诚——这种强求只有在肉体而不是心灵方面才是可能的——从法律上看,既不可能,也是违法的。而通奸,如前所述,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2004年11月3日首发于思想帝国)

【作者: 法正居士】【访问统计:】【2004年11月27日 星期六 00:02】【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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