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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在刑法上的变化- -| 回首页 | 2005年索引 | - -A Red Red Rose

他把自己的儿子变成自己老婆的前夫

关键词婚姻    乱伦                                          

他把自己的儿子变成自己老婆的前夫——直系姻亲的婚姻与乱伦


6月27日和28日扬子晚报连续报道了一桩婚姻以及围绕这桩婚姻的议论。在高邮市,五十九岁的丁老汉和三十出头的占某最近“喜结连理”。这桩婚姻引起争议,并非因为双方年龄的差距。实际上婚姻双方原本就不是外人。在去年之前,丁老汉是占某的公公,占某是丁老汉亲儿子的妻子。据介绍,丁老汉的二儿子丁某1994年经人介绍,与在船厂工作的女青年占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因感情破裂,小两口于去年离婚,经法院判决,读小学二年级的男孩随母生活。因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病逝,儿媳占某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该市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老汉的这一举动在其家庭内无异于投下了一颗“炸弹”,当即遭到儿女们的强烈反对。因在家中已无法立足,丁老汉遂与已由“儿媳”变成“新婚妻子”的占某在外租房生活。因为几个儿女认为丁老汉做出了有悖伦理的事情,便决定分割家庭财产(主要为房产),将老汉排除在外。丁老汉无奈之下,近日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给他应有的房产。其儿女们私下曾表示,不知该如何面对父亲的“新婚妻子”,二儿子丁某对此情感上更是无法接受,读小学的孩子也无法适应亲人称谓的转变。群众对此也议论纷纷。赞成的认为大胆追求个人幸福,勇气可嘉;反对的表示“公公”和“儿媳”的所作所为伦理难容。记者找到今年上半年直接向“老公公”娶“前儿媳”发放结婚证的当地婚姻登记处的同志,她告诉记者只要当事人手续齐全,他们没有理由不发证。当时两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齐全,虽年龄悬殊,但老汉有丧偶手续,少妇有离婚证明,符合结婚条件,应当发证。而且,作为该市最大的婚姻登记点,来办证的人很多,当时也不了解他们的婚姻还有如此复杂的“背景”;退一步说,即便了解他们的“复杂”关系,根据新《婚姻法》更加人性化的规定,只要双方自愿,条件符合,你能不发给他们证吗?

去年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没有血缘关系就可以结婚吗?》。我当时说,我国婚姻法极为粗糙,在禁止结婚的亲属问题上,只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实际上把我国自古以来以及外国普遍禁止的某些乱伦婚姻合法化。继父母和继子女结婚、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养子女和亲子女结婚、公公和儿媳结婚、女婿和丈母娘结婚、外甥和舅妈结婚、姑夫和侄女结婚都成为可能。这样的婚姻法在世界上少见,很可能独此一家,不像是个文明国家的法律。据说,最初婚姻法没有规定禁止直系姻亲和比较近的旁系姻亲结婚,主要是考虑伦理道德可以起到规范和禁止作用。这是糊涂认识。伦理道德虽然有用,但毕竟没有强制性。在古代中国,伦理道德之所以可以有强大的作用,弥补法律之不足,是因为还有家族的管制,还有家法和乡规民约。而现在,伦理道德可以产生强大作用的社会条件已经基本不存在了。性关系本身是不需要婚姻和婚姻法的。即使是现在,如果不想生育,两个男女完全可以不结婚而发生性关系,法律没有禁止,当然不能是卖淫嫖娼,不能是通奸,不能是养二奶,不能有一方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从根本上说,婚姻法并不是为了爱情和性关系而设置的,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调整夫妻之间特别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同于一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我之所以强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因为我认为夫妻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男女的关系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契约来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傅立叶说的不错,夫妻关系和卖淫嫖娼关系是差不多的。如果说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男女关系,那也是在他们生育之后。他们的子女通过血缘把他们牢牢地栓在一起,即使他们离婚。婚姻法也不是优生法。如果仅仅考虑优生,完全可以在优生法里规定有血缘关系的男女不得生育就行了,而不需要什么婚姻法对男女关系加以规范。人类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包括血亲或者拟制血亲在内的近亲属发生性关系乃至结婚,必然破坏原有的家庭或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而阻碍家庭或家族的发展壮大。因而,大多数文明社会和国家都排斥、禁止乱伦。当然,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性可能也是禁止乱伦的一个原因。但我不认为它是主要原因。虽然中国早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但同时却允许甚至鼓励同样会“其生不蕃”的表兄弟姐妹结婚。历朝历代对近亲发生性关系的谴责,都是强调这种行为对社会家庭伦理的破坏。我甚至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只是对同姓结婚的诅咒而已,并不是真的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性。而且,避孕之法早就存在,但当时人们并没有想出近亲属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的对策来。还应注意到,以前各国都长期禁止不存在血缘关系的直系姻亲结婚,这显然是从社会伦理道德出发,而不是为了避免近亲繁殖。

我的那篇文章是针对成都一对异父异母兄妹结婚被批准一事而说的。其实,我并不是特别反对异父异母兄妹结婚,我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现行婚姻法所实行的没有血缘关系就可以结婚的制度。我的意见对于成都一对异父异母兄妹结婚被批准一事来说,多少是借题发挥。但是在我看到上述前公媳结婚的报道后,我认为我的议论并非无的放矢。

直系姻亲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却是除直系血亲和兄弟姊妹外最亲近的亲属。直系姻亲发生性关系,可以说是除直系血亲和兄弟姊妹之间可能发生的性关系外,最亲近的性关系。它固然没有“其生不蕃”之忧,但直接破坏了直系血亲之间的关系,对一个家庭的破坏极大,使得家庭成员的关系完全呈现错乱状态。通奸即可如此,更何况结婚。儿子(女儿)和儿媳(女婿)如果已经有孩子,公公(丈母娘)再与离婚或者单身的儿媳(女婿)结婚,乱上加乱。以上述报道的前公媳结婚一事为例,不仅自己的儿媳妇变成自己的老婆,自己的公爹变成自己的老公,而且自己的儿子变成自己老婆的前夫,自己的媳妇变成自己的后妈,自己的丈夫变成自己的儿子,自己的妈妈变成自己的奶奶,自己的儿子变成自己的孙子,自己的爷爷变成自己的后爹,自己的孙子变成自己的儿子。如果公媳再生个儿子,那就更乱套了。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化的个案。但已经有一,就会有二。现行制度如果坚持下去,80多岁的爷爷娶20多岁的孙媳的事情以后也会有的。

恐怕可以说,我国实行的没有血缘关系就可以结婚的制度,在世界上也是一个极端化的个例。关于外国对于直系姻亲发生性关系和结婚的态度,我上次犯懒说得比较含糊。这次我查阅了手边的资料。在刑法上,把直系姻亲发生性关系列入乱伦罪的国家已经不多,我只发现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与直系卑亲属、尊亲属、直系姻亲或者兄弟姐妹发生淫乱,以致造成公共丑闻的,构成乱伦罪。但是,直系姻亲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直系姻亲可以结婚。我手头上只有法国、德国、日本三国和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查了查,无一例外都禁止直系姻亲结婚,表述不同而已。法国民法典第161条规定:“直系亲属关系中,婚生或非婚生的尊血亲与卑血亲之间,以及同系的姻亲之间,禁止结婚。”德国民法典第1307条规定:“直系亲属之间以及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得结婚。”日本民法典第735条规定:“直系姻亲间,不得结婚。即使姻亲关系依第728条规定终止后,亦同。”第728条规定了姻亲关系终止的两种情况。其一,姻亲关系因离婚而终止。其二,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表示终止姻亲关系的意思时,亦与前者同。台湾民法典第983条规定: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不得结婚。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我同意台湾民法的态度,对直系姻亲结婚的禁止,不因姻亲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姻亲包括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配偶血亲之配偶。直系姻亲为配偶之直系血亲,例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实际上也是姻亲,但我国视之为拟制血亲。姻亲关系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婚姻可因配偶死亡和双方离婚而消灭。但姻亲关系并不必然随着使其产生的婚姻的消灭而消灭。配偶的死亡并不自动导致姻亲关系的结束。丧偶的儿媳、女婿如果没有提出解除姻亲关系,与公婆或者岳父母的姻亲关系就继续存在。正是因为还有姻亲关系,丧偶的儿媳对死亡的公婆的财产也享有法定继承权。即使丧偶的儿媳、女婿再婚,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也不自动结束。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说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包括已经再婚的。在实践中发生过丧偶儿媳再婚后仍然被认定有法定继承权的案例。再婚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仍然享有法定继承权,固然因为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最基本的前提是法律认定他们与公婆、岳父母仍然具有姻亲关系,否则法定继承无从谈起。夫妻离婚虽然可令随他们当初结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消灭,但姻亲曾经作为血亲的配偶这一事实的影响仍然存在。因而,当原来的直系姻亲结婚后,直系血亲的关系也必然发生混乱,特别是在女性直系姻亲已经生育的情况下。对公公而言,儿媳妇与他的儿子生有孩子,他是这个孩子的爷爷,儿媳妇是他孙子的母亲,这些是不能随着儿子与儿媳妇离婚而改变的。

相比之下,我国婚姻法只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而不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婚姻法当然应当首先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是人类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但是,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既是人为规定的,也是人类的自然选择。禁止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这种乱伦禁忌有本能的基础。虽然弗洛伊德认为普遍存在恋母或恋父情结,但在父系社会绝大多数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在家庭之外寻找性对象。而直系姻亲的关系,不直接存在血缘方面的阻隔。直系姻亲的乱伦禁忌缺少本能的基础,它的坚持是需要外力的作用的。因而,对直系姻亲婚姻的禁止,应当是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婚姻法不能成为只规范调节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夫妻离婚其实没有什么,子女仍然有爹有娘。再婚家庭虽然关系复杂一些,但也可以秩序竟然。父母与子女也会发生种种冲突,但一般地说,家庭基本格局还会继续。而如果直系姻亲之间发生一些什么,家庭必大乱。说得直白,直系姻亲的关系本来就微妙、敏感,如果法律不禁止他们结婚,他们就有可能对非分情欲不加控制,铤而走险,而在暗渡陈仓之后又可能想突破家庭现有格局,争取性关系的婚姻化。说是有伦理规范,但性欲和感情冲动起来,非强制力不能制止。其实,以前的家庭伦理能起作用的,通常是以沉潭、游街等私刑做后盾的。而且,我强调地说,如果考察中国古代关于直系姻亲性关系的伦理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可以发现中国人对直系姻亲性关系的看法是很暧昧模糊的。中国并不坚固地存在可以阻止现直系姻亲和前直系姻亲发生性关系乃至结婚的伦理。

在古代中国,视乱伦特别是不同辈分的亲属的乱伦为大逆不道,定有极重的处罚。在汉代,乱伦被称为“禽兽行”。《汉书》卷三十五《燕王刘泽传》载,刘泽子康王嘉死,子定国嗣位,定国与其父王姬通奸,生子一人。又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发,皇帝命令公卿大臣议论其罪,回奏说:“定因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武帝批准死刑后,定国闻讯畏罪自杀。而至隋唐,近亲乱伦被称为“内乱”,列为“十恶”之一。明、清刑律都有具体的亲属相奸罪。历代对乱伦根据亲属关系性质和远近,给予不同的处罚,近亲包括直系姻亲和奸者死刑,或绞或斩。对此,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有比较详细的叙述。但与此同时,直系姻亲乱伦却逍遥法外者也大有人在。最著名者为李隆基把儿子李瑁的妃子杨玉环纳为自己的贵妃。只是为遮人耳目,李隆基在事先安排杨玉环出家。对这出“父夺子妻”的丑剧,不仅当时没有人敢公开指责,即使后世也是欣赏的多,甚至赞美李杨的“爱情”,最刻薄的也顶多把矛头指向杨玉环,说她是红颜祸水。《红楼梦》里的贾府也很不干净。《红楼梦》原有秦可卿淫丧天香楼一事,说贾珍与儿媳秦可卿通奸,奸情败露后,秦可卿悬梁自尽。后曹雪芹依照脂砚斋的劝告,删去天香楼一节,改写秦可卿为暴病而死,但并没有删尽其他地方的相关文字。秦可卿真正死因,也就是贾宝玉可能真不知道,但所有人都讳莫如深。只有焦大在喝醉后敢骂:“每日家偷鸡摸狗,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我什么不知道?”曹雪芹对此事的看法也不能免俗。贾珍与儿媳秦可卿通奸,不用说责任在贾珍,但“淫”的罪名却落在秦可卿身上。曹雪芹还说秦可卿是“败家的根本”。贾宝玉最初学坏也是受到秦可卿的诱惑,虽然是在梦里。

这些史实和故事暴露出中国古代性伦理和法律的一个阴暗面。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所谓“禽兽行”、“内乱”以及“亲属相奸”虽然包括下淫上和上淫下,但在实践中,处罚的主要是下男淫上女,对上男淫下女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对于直系姻亲中的男性长辈与女性晚辈发生性关系,更是不特别在乎。这里先以宋代的三份公媳乱伦案判决书为证。南宋时有一位官员名叫胡石壁,他有三份公媳乱伦案的判决书被作为范例收入《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一案“妇以恶名加其舅以图免罪”:“阿张为人子妇,不能奉尊长,首尾不及一年,厥舅两以不孝讼之。据其所供,丑不可道,事涉暧昧。虚实虽未可知,然妇之于舅姑(即公婆——法正居士注),犹子之事父母,孝子扬父母之美,不扬父母之恶。使蒋八果有河上之要,阿张拒之则可,彰彰然以告之于人,则非为尊长讳之义矣。况蒋八墓木已栱,血气既衰,岂复有不肖之念?阿张乃一过犯妇人,若果见要于其舅,亦非能以礼自守而不受侵凌者,此不过欲侥幸以免罪,故以恶名加之耳。礼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今蒋九因阿张之故,遂至弃父养,出外别居。不顾父母至养,不孝孰大,其子当断,其妇当逐,然后理阿张决十五,押下,射充军妻。本厢追上蒋九,杖六十,押归供侍,不许再有违犯。如蒋八再有词,定当坐以不孝之罪。”本篇判词提出一个原则,儿媳如果遭遇公公调戏逼奸,拒之则可,断不应告之于人。因为,为尊长讳事大,妇人贞节事小。“拒之则可”也说得过于轻巧,公公就那么客气吗?

第二案“子妄以奸事诬父”:“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黄十为黄乙之子,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在黄十亦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岂可播扬在外,况事属暧昧乎?符同厥妻之言,兴成妇翁之讼,惟恐不胜其父,而遂以天下大恶加之,天理人伦灭绝尽矣,此风岂可长乎?决脊黥配,要不为过,且以愚蠢无知,从轻杖一百,勒归本宗。阿李悖慢舅姑,亦不可恕,杖六十。余人并放。”公公奸淫儿媳,儿媳不能告之于人,对自己的丈夫也不要说。而做儿子的即便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自己的老婆确实做下“天下大恶”,也应当“为父隐恶”,否则即是“天理人伦灭绝尽矣”。也就是说,不孝事大,自己的老婆被自己的父亲奸淫事小。

第三案“既有暧昧之讼合勒听离”:“新台之事,委属暧昧,阿黄陈词于外,则以为有,供对于狱,则以为无。若但据其先后之词,而遂以为有无之决,是非鲜有不失实者。当职今亲至院,逐一唤问,耳听其辞,目察其色。阿黄应对之间,颇多羞涩,似若有怀而不敢言;李起宗争辩之际,颇觉嗫嚅,似若有愧而不能言。当职今固未敢决然以为无也。如比欲究竟虚实,则捶楚之下,一懦弱妇人岂能如一强男子之足以对狱吏哉,终于诬服而已矣!况此等丑恶之事,只当委屈掩覆,亦不宜扬播,以贻乡党之羞。又尊卑之间反且如此,纵无此事,亦难复合。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同悦——法正居士注),出,此礼经之所以垂训万世者也。阿黄之不见说于舅必矣,其夫妇虽欲偕老,其可得乎?合勒听离,黄九二将女别行改嫁,李起宗免根究。”在三篇判词中,此篇最有人情味,而是非未断,却逼女改嫁,把人家夫妻拆散,也够狠毒。新台之事委属暧昧是一回事,想不想搞清楚是另外一回事,“此等丑恶之事,只当委屈掩覆,亦不宜扬播,以贻乡党之羞”才是真话。

这三个判例说明,儿媳妇告赢公公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仍然还有不少儿媳妇控告她们的公公。以至于到了元代,刑律增设了一个“诬执翁奸”的罪名:男妇虚执翁奸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处死;男妇虚执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杖一百七,发付夫家从其妇卖。明、清刑律保留此罪,另将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补充在内,处罚明律为绞,清律为斩(后改监候)。设立此罪看似为防止和惩罚儿媳妇诬陷,但其真正意图显然是吓阻蒙受淫辱的儿媳妇控告公公。公公奸淫儿媳,不论通奸、强奸,都难有充分证据,而仅有一人之言,则控告必被认定为诬陷。这一招果然见效。也许是我读书太少,在明清文献中,我没有搜集到一起无其他犯罪情节的公媳通奸或者公公强奸儿媳被治罪的案例。

翻看清代《刑案汇览》三编,虽然也有一些案件涉及公公淫乱,但事由却是杀人或者伤害。一类是公公图奸而将儿媳杀死、打伤,或致儿媳自尽。此类案件情形恶劣,但处罚曾有从轻倾向。有一起公公图奸而将儿媳杀死案,晋抚将罪犯照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例加等拟军。好在道光皇帝明察:“该犯衅起图奸,翁媳之义已绝,自应比照凡人斗杀拟以缳首”。一类是儿媳拒奸将公公杀死、打伤。此类案件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处罚却曾十分严厉,一般照妻殴夫之父母成例斩决。直到嘉庆十七年才开始变化。嘉庆十七年,伊犁将军奏邢杰强奸子妇邢吴氏未成,被邢吴氏咬落唇皮一案,将邢吴氏拟以斩决。嘉庆皇帝谕:“此案邢杰蔑伦行强,翁媳之义已绝。邢吴氏系属妇女,猝遭强暴,情急咬落伊翁唇皮,其情节断非装点,与无故干犯尊长者迥别。邢吴氏应照律勿论,免其治罪。邢杰调发乌什、叶尔羌等处为奴。”后来《大清律》“殴祖父母父母”条增加一例:“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之案,审明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或伊翁到官供认不讳,或亲串邻佑指出素日淫恶实迹,或同室之人确有见闻证据,毫无疑义者,仍依殴夫之父母律定拟,刑部核复时,恭录邢杰案内谕旨,将应否免罪释放之处,奏请定夺。倘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掩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伤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道光年间又形成子妇拒奸致毙伊翁奏请定例。遇到子妇拒奸致毙伊翁案,应将是否将凌迟改为斩监候奏请定夺。还有一类是公公图奸而被儿媳亲族杀死、打伤。对此类案件的处罚,比一般杀人、斗殴略轻。

有一例比较特殊,“翁媳通奸因夫被杀将翁谋毙”,说的是:姜三妹之妻袁氏被其公公姜起顺逼胁成奸,后又续奸一次。翁媳在房中说笑时,被姜三妹撞见。姜三妹殴打袁氏,袁氏即悔过。再遇姜起顺至家,袁氏避而不见。姜起顺因子碍眼,起意将姜三妹捏首忤逆(即不孝),叫人把姜三妹捉去送官,致姜三妹被殴毙。姜起顺捏系被不识姓名人殴死,报验详缉。后姜起顺复图续奸,袁氏不允。迨袁氏询悉丈夫身死情由,忿激将姜起顺谋杀。对此案的判罚,刑部颇费思量:“查姜袁氏因奸致夫被殴身死,比照子孙因奸致祖父母、父母被杀,罪应绞决,其与伊翁通奸,例应斩决,致谋杀伊翁身死,则罪应凌迟。……案关伦纪,臣部为执法衙门,应将姜袁氏依照谋杀夫之父母已杀律凌迟处死。惟此等渎伦伤化、行同禽兽之翁,若将该犯妇拟以寸磔,诚如所奏,与谋杀无辜尊长者无所区别。……此案姜袁氏先既为翁逼胁成奸,后因夫被杀谋死复图续奸之翁,可否即由凌迟量减为斩决之处,恭候钦定。”道光皇帝同意刑部所议。

匆匆回顾可知,在古代中国,维护父权才是家庭伦理的第一要义。对乱伦的追究和对父权的维护是一对矛盾,此消彼长。一般情况下,对乱伦的追究应服从对父权的维护。只有当家长的淫乱行为太过分,已经无法掩盖,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时候,国法才会干预。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似乎可以说,婚姻法对直系姻亲的婚姻采取默认或者放纵态度也是一种必然。所不同的是,现在的儿女真敢把作乱的老爷子赶出去。

(2005年7月9日首发于学术观察论坛)

【作者: 法正居士】【访问统计:】【2005年07月31日 星期日 07:29】【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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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胡世涛   2007-12-31 14:42:28   

中国先行的'婚姻法'有为伦理,需要修改

- 评论人:胡世涛   2007-12-31 14:42:27   

中国先行的'婚姻法'有为伦理,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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