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翻看了一本书——现在很难把一本书从头到尾仔细看完,《洛伊斯的故事:一个改变美国性骚扰立法的里程碑案件》(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网上有此书的介绍,我摘要如下:
故事发生在1975年,洛伊斯·詹森,一位靠救济金生活的年轻漂亮的单身母亲,为了生计来到美国明尼苏达州最寒冷的北部---埃弗莱斯铁矿公司工作。从此她走入了一个由男人主宰且处处面临性骚扰的险恶环境......她和其他女性同事每天都会遭遇黄色笑话、仿真性器具以及污言秽语等种种令人震惊的性骚扰的侵害。直到1984年的一天,洛伊斯决定勇敢地站出来起诉对性骚扰持冷漠态度的公司。从第一次提交起诉状到令她心力交瘁的三次审判,坚强的洛伊斯凭借有力的证据、律师团队富有远见而专注的工作和女工们的团结协作,历经十五年最终赢得了这场美国历史上第一例性骚扰集团诉讼,也是最艰难的一次性骚扰诉讼的胜利。作者克拉拉·宾厄姆和劳拉·利迪·甘斯勒凭借其记者的敏锐和律师的严谨,以平实的文字、翔实的调查、跌宕起伏的情节还原了故事的原貌;完美地勾勒出美国社会、法院、政府、受害者、公司、代表不同利益的律师对待"性骚扰"态度的变迁。该书由美国著名畅销书出版公司---兰登书屋于2002年推出,书中所描写的性骚扰集团诉讼历程以及那些女人的命运引起了全美读者以及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以该故事为原型的英文同名电影也计划由美国华纳兄弟于2005年搬上银幕,并由奥斯卡影后查理兹·塞隆担当该片主演。克拉拉·宾厄姆毕业于哈佛大学,是前任《新闻周刊》驻白宫记者,曾著有《山上的妇女---挑战国会文化》,她还是《对话》、《时尚》、《哈珀百货店》、《华盛顿月刊》的撰稿人。劳拉·利迪·甘斯勒毕业于哈佛大学,1989年在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她曾担任美国大学法学教授的助理,现在是一位从事非诉案件及证券业务的律师。
从上述介绍看,洛伊斯和其他女工的诉讼似乎是完全胜利了,但其实是以双方和解为告终。当然女工们的斗争是值得的,她们共获得埃弗莱斯铁矿公司350万美元的赔偿。这起诉讼原先在美国并不是特别出名,但两位认真的作者发现它是美国第一例性骚扰集团诉讼。从这个角度看,《洛伊斯的故事》是值得一看的。
作者是在美国女权运动进一步发展,性骚扰这个问题从没有人认真对待到立法加以处理,这个历史背景下讲述洛伊斯的故事的。书中简单地回顾了在性骚扰成为法律问题的历史。根据作者在书里以及李银河女士在中译本序言里提供的线索,我到网上查阅了一下,弥补我在性骚扰问题上的资料欠缺。
在我的知识里,以前说起现代意义上的性骚扰问题,可以追溯到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但通过这次看《洛伊斯的故事》和上网查阅资料,对性骚扰问题的回顾视野变得更远一些了。性骚扰问题成为法律关注的问题,最早缘于发生在1975年的一件不是很大的事情。1975年,美国康乃尔大学一位物理学家的女秘书卡米塔·伍德因为不能忍受那个物理学家不断向她提出性要求而辞职,并要求赔偿。这个事情引起同一大学的教师林·法利的关注。法利当时教授的课程正在讨论女雇员为躲避老板非分的性要求而不得不辞职的现象。法利和她的同事将这种现象称为"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同年,纽约人权委员会就女雇员的问题举行了一系列听证会,法利被要求作证。8月1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妇女开始公开反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文章,报道这次听证会。此后,"性骚扰"一词传播开来,并被编入词典。法利也在1978年发表《性敲诈(Sexual shakedown):妇女在工作时的性骚扰》一书。首先把"性骚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加以定义的是密歇根大学教授凯瑟琳·麦金农。1979年,麦金农发表《工作妇女的性骚扰》一书。她认为,性骚扰是一种被美国宪法和民权法禁止的性别歧视。
不过,性骚扰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受到重视,是由美国的托马斯性丑闻引起的。1991年,美国总统提名卡拉伦斯·托马斯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俄克拉荷马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安尼塔·希尔指控托马斯在与她共事时,曾对她进行性骚扰。10月8日美国参议院就希尔指控托马斯对她进行性骚扰举行听证会。虽然希尔的指控因"证据不足"而被推翻,但性骚扰问题因此而受到广泛关注。在我的记忆力,大约就是在这个时候,不同于流氓猥亵的性骚扰概念才开始在中国传播。
性骚扰被认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是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这种意义的性骚扰,一般是指发生于工作场所的不受对方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言行。不受欢迎的性表示、性玩笑、性评论、性要求以及其他带有性色彩的言语和躯体行为都可列为性骚扰。现实中发生的性骚扰更多的是上级利用职务而对下级实施的。不过在中国,人们包括媒体通常所说的性骚扰不一定与滥用权力有关,实际上是指既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具有性色彩的骚扰言行。
各国在开始重视性骚扰问题之后,所采取的对策并不一致。在美国,如前所述,由于其特殊的国情,性骚扰被视为性别歧视。美国1964年《民权法》,只规定禁止性别歧视,而没有说清哪些行为构成性别歧视。直到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才把性骚扰纳入性别歧视范畴,规定不得在工作场所对女性实施性别歧视行为和流露侮辱性语言。1993年12月,最高法院又作出规定,骚扰者的行为不必对雇员造成心理伤害的严重后果,就构成性骚扰。1994年9月,旧金山的一个法院审理一位妇女指控她原先所在的公司未能制止其同事对她实施性骚扰一案,法官判该公司向这位妇女支付71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1996年4月,美国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状告日本三菱公司设在美国伊利诺斯州的一家工厂纵容性骚扰,要求公司向被害人予以赔偿。1998年6月,三菱公司同意赔偿3400万美元,约有350名女雇员将获得赔偿。不过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三菱公司所付出的巨额赔偿并不会促使其他公司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消除其内部存在的性骚扰现象。
有些国家则通过刑法惩治性骚扰,如法国、西班牙、瑞士、哥斯达黎加、斯里兰卡。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222—33条规定:"为获取两性性质之方便,滥用职务赋予的权势,采取命令、威胁或强制手段骚扰他人的,处1年监禁并科100万法郎罚金。"《西班牙刑法典》第184条规定:"第一项:利用劳动、教育和服务关系,持续或者惯常地为自己或者第三人提出性方面的要求,用挑逗性行为将被害人置于某种境地,对被害人进行恫吓、敌视或者侮辱,构成性骚扰罪的,处6至12个周末监禁,或者3个月至6个月罚金。第二项,利用上级、教师或者有利的地位,明示或者暗示被害人为取得某利益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12至24个周末监禁,或者处6个月至12个月罚金。第三项,受害者属于因其年龄、疾病状况等极易受伤的,则对本条第一项所列罪犯,处12至24个周末监禁或者处6个月至12个月罚金;对本条第二项所列罪犯,处6个月以上1年一下徒刑。"《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98条规定:"为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或罚金刑:未经他人同意在其面前为性行为,因而引起该人愤怒的;对他人动手动脚或以粗俗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调戏的。本罪告诉乃论。"《斯里兰卡刑法典》规定:以侵害或采取犯罪手段,或以语言或行为使他人受到性骚扰,导致该人遭受性烦扰或骚扰的,构成性骚扰罪。上级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地方以言语或行为作出的不受欢迎的性表示,也应构成性骚扰罪。
也有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性骚扰法,如菲律宾、乌拉圭。
在没有立法惩处性骚扰的国家,对性骚扰行为,一般是以侵犯人格权为由,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性骚扰问题也受到关注。但是,中国还没有法律对性骚扰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在现实中,严重的性骚扰,或者被归入强制猥亵罪,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的特别是那类在工作场所发生于在上下级之间的典型的性骚扰,则没有法律禁止。不过已经出现性骚扰侵权民事诉讼,并且有原告胜诉的案例。1999年3月在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癸尊领衔提出代表议案,建议制定《反性骚扰法》。这一建议何时成为现实,目前尚难预测。
(2004年10月21日首发于思想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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