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8月15日(2003年)报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红旗乡新兴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怪事,智障患者参加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投票。之后,网上有人发表文章《凭什么剥夺“弱智公民”选举权》(附后),提出不同意见。我也认为这件事情也值得讨论一下。
《凭什么剥夺“弱智公民”选举权》一文说:“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除了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能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这是有些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确实没有将精神病人以及痴呆者(广义的精神病包括痴呆)排除。但这样规定显然是有问题的。因精神病或者痴呆而不能形成或者不能表达选举意志的精神病人以及痴呆者,是存在的,他们的确不应参加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就考虑到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也许是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这个漏洞,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规定而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就做了弥补。例如《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就规定:“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前文所提到的黑龙江省,它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中也规定:“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问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对精神病人以及痴呆者村民委员会选举权问题作出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否有权利规定剥夺精神病人以及痴呆者村民委员会选举权?而如果各地方的规定具体内容不一致,是否会造成各地方公民权利的不平等?黑龙江和广东的规定就有很大不同,在此地可以参加选举的,换个地方就有可能被剥夺选举权。
鉴于这是一个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进行修改,对精神病人以及痴呆者村民委员会选举权作出明确规定。更好的办法是,如有些学者建议的那样,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在其中解决上述问题。因为“组织法”毕竟不是“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的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选举,岂能粗率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地方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存在同样问题。
从更高的层面来看,我国法律对于精神病人以及痴呆者的各项权利的规定是相当粗陋的。关于精神病人以及痴呆者的人大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就用“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样一句话就打发了。第一它过于简单,没有标准。精神病人以及痴呆者的选举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有自己的标准。即使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刑事责任能力,也不必然等于丧失选举能力。第二,在程序上,它把鉴别的权力交给了选举委员会,而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它有利于某些人剥夺实际上没有精神病但对领导有意见的人的选举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也应当修改。
上面只说到选举权,那精神病人以及痴呆者的被选举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当然,我没有听说哪个精神病人或者痴呆者被选进上述机构或者组织。
(2003年8月19日首发于思想帝国)
附录:
凭什么剥夺“弱智公民”选举权
2003/08/18 19:30 红网
作者:何向东
据中国青年报8月15日报道,已死亡多年的人居然能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投票,智障患者也稀里糊涂地参加投票。去年年末,发生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红旗乡新兴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咄咄怪事,让村民咋舌。也正是由于出现众多问题,当地乡政府已认定这次选举结果无效。
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村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广大村民在选举各环节中的权利,使村民委员会选举真正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
而新兴村的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在许多地方都出现了疏漏,比如说死人也被登记为了选举人,说明没有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举日当晚,选举委员会的成员雇人背着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搞流动选举,似乎也有不妥,这些情况确实很直接地暴露出了这次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消息中说弱智患者齐某填写选票,是让“村民咋舌”的“咄咄怪事”,也被看作是“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违背法律的,也是错误的,因为弱智的村民也有选举权。
我国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因此,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除了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能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所以,消息中所说的弱智村民齐某,只要他年满十八周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他应该同正常人一样,也应拥有选举权。而那种认为“智障极为严重”的人不应当参加选举,显然是对智力残疾村民的一种歧视,这种观点有悖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错误的。弱智的齐某的选民身份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应当受到质疑。
据报道,由于去年年末的选举未成功,目前,新兴村所在地的乡政府正在按照有关程序筹备选举工作,争取在9月末完成本次换届选举。笔者希望在即将到来的新兴村委会选举中,新兴村能够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法律政策赋予村民的民主权利一点都不截留,法律政策规定的民主程序一步都不疏漏,真正把那些能够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希望在9月末的新兴村委会选举中,弱智的齐某的选民资格不要被非法剥夺,也愿今后弱智的人参加选举填写选票不要再成为新闻。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131469